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8 17:04:32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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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x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x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xx〕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__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XX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XX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__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__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__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6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

  (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

  (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十)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区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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