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30 08:23:04 管理 我要投稿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经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

  第七条吊装监护人的要求:

  (一)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三)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应取得特种设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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