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25 16:44:34 管理 我要投稿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范例7篇]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

  一、安全卫生药品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范例7篇]

  (1)安全管理

  1.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帽。

  2进行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危化物质。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处理药品之所有过程中需穿著鞋子。

  5操作高温之实验,必须戴防高温手套。

  6负责本岗位的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并严格按照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规定的相关措施进行安全操作。

  (2)卫生管理

  1各实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并须保持整洁。

  2有盖垃圾桶应常清除消毒以保环境清洁。

  3垃圾清除及时处理,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以确保工作场所清洁合乎卫生要求。

  4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5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6保持所有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7油类或化学物溢满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8养成使用人员有随时拾捡地上杂物之良好习惯,垃圾或废物。

  (3)设备仪器管理

  1试验设备及仪器按需填制购置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按提供的技术附件购置。

  2设备及仪器购进后,由设备部门协同技术人员进行调试。3由供货厂家或公司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4一般设备仪器仅由本试验室人员负责日常使用及管理,复杂或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使用及管理,严禁无相关资质人员操作使用。

  5设备仪器定期校准并记录,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出现误差、偏离校准状态或超出有效期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及预防措施。

  6试验检测设备或仪器折旧年满、陈旧落后或无法修复时填制报废单,由主管公司领导、有关设备部门批准予以报废。

  (4)药品试剂管理

  1药品试剂的领用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2领取药品时,必须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3领取药品时,必须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为危化品。

  4药品试剂必须分类登记保管,属危化爆炸品的必须双人双锁管理,开启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使用后及时放回。

  5购入的化学试剂应逐件检查产品的名称、标签、出厂日期、品级商标、厂名、合格证等,“三无”产品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6化验员应时常检查试剂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内异常变质的试剂不可使用。

  7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性实验,若须进行无人监督之实验,其实验装置对于防火、防爆、防水灾都须有相当的考虑,且让实验室灯开着,并在门上留下紧急处理时联络人电话及可能造成之灾害。

  8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9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对外发放各种药品试剂等。

  10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检验试验管理与数据处理

  (1)检验试验管理

  1试验室按公司规定进行常规检验、试验

  2检验试验必须严格按相关作业指导书及设备仪器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未规定的检验试验

  3公司相关技术部门、服务部门确需进行非常规检验试验的,必须填制检验申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4公司外样品检测由相关部门填制检验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

  5严禁私自进行未批准的检验、试验。

  (2)记录报告管理

  1检验记录必须由操作人员如实填制,或输入信息管理系统,不得涂改,如确需改动,必须由原检验员签字或盖章。

  2报告按规定格式由检验员按照用宋体填制,不得涂改。

  3公司内部使用的检验试验报告,必须按检测项目的实际数值填制并添加试样批号。

  4报告无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或签章无效

  5公司对内对外检验或试验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6报告不得部分复制,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7检验仅对样品负责。

  8报告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非常规报告必须按有关领导批示范围发放,资料借出必须由借阅申请、批准及记录。

  9报告底稿及原始记录随时收集、归档,档案应存放有序,便于存取、检索和借阅,并做到防火、防霉、防虫、防鼠等,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处置。

  (3)保密管理

  1试验室内存有公司的有关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2未经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试验场所。

  3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公司总经办登记、核发的参观证、方可到指定的场所参观,且未经批准严禁在试验工作室内拍照、录像或记录有关资料、数据。

  4严格执行试验报告发放范围,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禁止私自对外泄露有关数据、资料或进行技术交流。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报告或记录私自借于非相关人员。

  6检验试验,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必须保护客户的有关秘密,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泄露。

  (4)样品管理

  1试验、检验或对外发放用样品,必须进行标识、分类保管。

  2样品保管必须按照样品性质妥善存放,并做到防火、防霉、防虫、防鼠等,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处置。

  3使用完毕的样品除必要的备用样品外,能够重新利用的送回原取样场所,不能重新利用、但可以回收处理的,要分类存放并送仓储处废品仓库。

  4对外样品发放,必须凭有关部门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本部门领导核准的样品发放单进行留样,包装完好、出具有关报告、记录样品发放情况并核实后发至有关部门或人员

  5常规客户需要的例常样品凭借有关批准的通知,进行留样及发放。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安全开展,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环境安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 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 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生物样本的引进审核备案、保管与使用监管、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生物实验技术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生物样本的引进、保管、使用和处置记录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六条 院(系)和实验室组织对涉及生物安全的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完成本单位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国家依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BSL—1)、二级(BSL—2)、三级(BSL—3)、四级(BSL—4)。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中进行,其他涉及第九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申报办理。

  第十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紧急联系电话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制定准入制度,并为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等。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采集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来源、采集方法及过程等做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引进

  (一)涉及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样本,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二)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的样本,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三)涉及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的'样本,实验室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第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样本的保管

  实验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储存、领用、销毁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

  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病原微生物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第十八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上级保管单位保管。对于需送交上级保管单位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实验室应取回上级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且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由学校集中处置。

  第四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引进

  (一)实验动物须来自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二)从国内其他单位引进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三)引进野生动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动物混合装运。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

  (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饲育室应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的来源,不同的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饲养过程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生物安全登记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饲养和管理。

  (四)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防疫

  (一)从事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二)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使用

  (一)使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二)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在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负责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动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由学校集中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或异常死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基因工程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四)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大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

  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校内进行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具有高度危险。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在开展基因工程工作前,应当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

  (一)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前,应对基因供体、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生态环境效应等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二)从事基因工程中间实验或工业化生产前,应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性鉴定,确定中间实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性等级。

  (三)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实验前,应对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四)使用遗传工程产品前,应对遗传工程产品进行生物学安全检验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依据遗传工程产品适用性质和安全等级,分类分级进行申报,获得实验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实验。对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申报办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安全等级,确定安全控制方法,制定安全操作规则和相应的废弃物安全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遗传工程体的引进

  (一)涉及安全等级III、IV的遗传工程体,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二)涉及安全等级II的遗传工程体,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三)涉及安全等级I的遗传工程体,实验室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第三十七条 转移或者运输的遗传工程体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或邮寄生物材料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遗传工程体的保管和使用

  (一)遗传工程体应贮存在特定的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与安全等级相适应。安全等级III、IV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当特别加强管理。

  (二)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对安全等级III、IV的遗传工程体,还应做好领用、使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构建、种植、繁殖的实验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涉及基因工程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由学校集中处置。

  第六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院(系)和实验室应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生物实验室的详细情况,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的生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院(系)成立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组织,组长为本单位负责人,成员由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安全管理员组成。急救援组织成员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详细情况,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十六条 院(系)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学习和演练记录上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意外扩散等生物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立即启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四十八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凡是从国外进口生物样本,包括实验动物、植物和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实验室均应填写《实验室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第五十一条 院(系)和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入境生物样本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入境生物样本的储存、领用、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申请审批表须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培训均须按《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记录表》填写培训记录,并于每年十二月下旬将本单位所有的培训记录及相关图文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3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实验室需要配备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病有专人妥善保管,要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4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实验室工作规范而有序的开展,确保实验及时、准确,特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实验室

  3职责

  3.1技术质量部理化科负责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

  3.2相关部门:负责产品、原材料、来料、半成品、成品之可靠性试验的申请。

  4工作内容

  4.1作业环境:温度范围:22±3℃,湿度范围:60%±15%RH。

  4.2实验室测试范围:

  4.2.1产品的结构测试:外观,尺寸,重量;

  4.2.2产品的电气特性:接触电阻,绝缘阻抗,IV特性,导体电阻;

  4.2.3产品的'机械(物理)特性:承受压力,敲击力,保持力,振动,线材弯曲、摇摆,线材抗张、引伸;

  4.2.4产品的环境特性:盐雾,恒温恒湿,高温寿命,冷热冲击,耐焊锡热;

  4.2.5另:硬度(金属类),膜厚,线材老化,线材的燃烧,烟密度,雾度,翘曲度。

  4.3人员要求:实验室测试人员需受过内(外)相关课程培训,且通过实验室主管确认能单独完成相关仪器的操作后,给与颁发上岗证。

  4.4实验室日常管理

  4.4.1设备的日常管理

  a).实验设备每天要进行擦拭,保持仪器的清洁,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按要求填写《点检表》。

  b).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4.5实验室管制原则:

  4.5.1非实验室人员欲进入实验室则必须通过实验室主管级以上同意方可入内,且不可随意动实验室内任何仪器。送测试者,一律不许以等待结果为由在实验中心逗留,测试完毕之样品自行带走。

  4.5.2实验室中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实验室中嬉闹,严禁边做实验边聊天,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

  4.5.3如仪器发生异常,应立即关闭仪器及切断电源,并及时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试或维修处理。调试或维修后要用标准件进行检验确认方可投入使用,而后要针对仪器发生异常前24H内所测试的产品进行再次检验。

  4.5.4实验室时刻保持整齐清洁,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错失。

  4.5.5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化学物品需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4.5.6实验室压力气瓶需按要求存放,存放处需通风良及避免阳光直射。

  4.5.7实验室人员需定时点检温湿度并如实填写干湿温度计点检表,当点检温湿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需采取开空调等方式调节至规定范围。

  4.5.8实验室人员应按时依各仪器之保养表要求项目对仪器进行保养,并填写其相关记录。如仪器有维修,则如实将维修记录填写于《量测仪器履历表》。

  4.5.9实验室人员在进行化学试验、燃烧试验时需戴好防护口罩、手套等。

  4.5.10实验室人员需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备。

  5测试流程

  5.1申请:

  a).需求人员填写《可靠性测试申请单》及《膜厚及线宽测试申请单》连同待测试之样品,交予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评估测试可行性,再呈实验主管进行复核。

  b).《可靠性测试申请单》或《膜厚及线宽测试申请单》上之各个栏目必须详细填写,如工程新承认产品需填写“新产品”之类的描述,如申请单上要求送测单位填写之栏目有空缺则拒收。

  5.2安排测试:

  实验室测试人员接收到《测试申请单》将其在《实验室样品测试清单》上编列实验编号。并将编号填写于测试申请单上,以便送测单位追踪。

  5.3进行测试:

  a).实验室测试人员须按实验序号及《测试申请单》上之各项测试要求开始进行各项试验工作(急件另行处理)。

  .如因特殊因素而使测试延迟或因实验作业时间而无法于期望日完成,由实验室以电话或E-mail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员,并说明延迟原因及可完成的时间。

  c).产品之测试规范根据产品规范、《检验、测量实验设备控制程序》或《可靠性测试申请单》上提供的标准执行。如申请单位所需测试项目之标准无相关书面形式体现,实验室将不给予判定。

  d).实验室之仪器使用方法请参阅各类“仪器作业指导书”。

  5.4测试报告:

  a).测试人员依产品测试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之结果记录于《检验记录表》,具体测试数据及结果以附件形式附于《检验记录表》后面,群组测试结果于《群组测试报告》中反映出来,并且对测试结果进行判定。

  b).如申请人有特别要求报告格式时,由申请人提供样板,实验室依据申请人要求完成报告

  c).申请人取报告时需在《实验室样品测试清单》上的“报告签收人”一栏签字。

  d).实验室工程师或主管对测试报告核准后,测试报告才有效.

  e).归档:测试申请单一式两联,申请单位及实验室各保留一联。测试报告纸档一份给申请单位。实验室需保留所有测试之电子文件报告,无须保留纸档。

  f).如检验结果NG时需及时知会送检人员,并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作业。

  5.5测试费用:

  a).相关测试项目之费用如《测试费用表》。

  理部统一进行费用核算(复印件给各部门及事业单位)。

  6相关文件: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5

  一、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与组织下,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教育与管理,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自身特点明确具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并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加强实验室安全消防与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领导与组织责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具体管理责任。

  三、各种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各种使用维护与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各种安全消防器材与环境保护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移。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要查看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料物品和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每天下班前要检查、关闭分管实验室的水电气开关和门窗等。

  四、实验室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丰富师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实验室主任要定期组织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巡查,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初次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宣讲,实验课上要教育和指导学生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物料物品的取用。

  五、平时要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与环境卫生巡查与督促整改,经常性保持实验室安全、有序、整洁、环保。学期初、学期末和节假日各二级教学单位要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要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按程序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六、实验室的钥匙要由专人管理,并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严禁私拉电线和私接电源,严禁在实验室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私事。对有危险隐患的.易燃、易爆、放射源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妥善保管。对压力容器、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重要装备等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好相应的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废气、废料和废液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列入施工工程计划。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保管、使用和维修等事项均须按照《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做好档案记录。要加强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日常管理与及时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实验室制订的操作规程等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凡是与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料有关或有危险隐患的实验,需在实验教师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八、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与实验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实验、安全操作,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违反实验规定、不按规程操作、不节约用料者,指导人员要及时批评指正,对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甚至造成事故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和追究责任。

  九、禁止学生将食品、饮料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喧哗打闹,不吸烟,不乱抛纸屑,不随地吐痰,注意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待人。进入实验室须遵守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的一切规章制度,要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不得随意越组或妨碍他人实验。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举措如切断电源、水源等,并迅速报告指导教师。

  十、实验室发生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设备仪器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实验室发生事故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和追究个人责任。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6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7

  1.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3.权责

  实验室隶属于RD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可靠性测试、电气性能测试、化学测试、安规测试、盐雾测试及噪音测试的工作。

  3.1实验室主任

  3.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以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3.1.2负责实验室中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请;

  3.1.3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3.1.4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实验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分析实验工作;

  3.1.5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3.1.6指导与审核实验人员撰写的测试报告,实验室文档管理;

  3.1.7负责实验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3.1.8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1.9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3.1.10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3.2实验室测试员

  3.2.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3.2.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2.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3.2.4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3.2.5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3.2.6负责实验室日常卫生的打扫与维护。

  4.实验室日常规范

  4.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在实验区域必须穿工作服,而且要扣好所有的扣子,禁止穿背心和拖鞋工作。

  4.2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实验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严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告知实验室主任。

  4.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4.4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12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4.5实验室内严禁喧哗、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杂物。

  4.6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同时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4.7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5.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5.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5.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5.4不得在实验室内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

  5.5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5.6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对应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安全隐患。

  5.7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测试员不得离开现场,如必须离开时须委托他人看管。

  5.8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9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5.10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5.11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6.1仪器设备的管理

  6.1.1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测量设备台账》,RD部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填入《测量设备台账》。

  6.1.2仪器设备列入《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6.1.3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带CMC标志)、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可批准启用。

  6.1.4实验室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及监测/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建立技术档案。

  6.1.5实验室管理员至少每年2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按《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对即将到期的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送检。

  6.1.6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6.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6.2.1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

  6.2.2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6.2.3每台仪器都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6.2.4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6.2.5凡经过载或错误、或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显的停用标识,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6.3仪器设备周转

  6.3.1测量设备借出或移出实验室使用,必须按《测量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一切手续,而仪器设备返回实验室时,应确认恢复到准用水平,方可使用。

  6.3.2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的调配,按调配单办理交接手续。

  6.3.3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6.3.4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公司测量设备,应由公司上级主管与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经公司上级主管批准,由拟使用者办理借入交接手续。

  6.4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6.4.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6.4.2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6.4.3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6.4.4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员填写测量设备维修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核,上级主管批准后,及时送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维修。

  6.4.5长期不用的测量设备应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7.卫生工作制度

  7.1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7.2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洁净。

  7.3每次实验结束后,测试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打扫工作。所用物品放回原位,桌椅摆放整齐。打扫地面和工作台,清空废纸篓内的垃圾,以确保实验室的干净整洁。

  7.4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保证实验室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临时有用的物品应堆放整齐。

  8.附则

  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公司。未尽事宜,以后制定补充规定加以规范,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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