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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精选]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规范保安员的着装行为,严格保安服装、标志的统一管理,根据《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范围
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各类保安学校的保安员和保安学员,设区市公安机关以上核准设立的内部保安组织的内部保安员,穿着全国20xx式保安服装和佩戴保安标志。
二、服装制式
保安服装分为夏服、春秋服、冬服、作训服四种。春秋、冬服颜色为中宝灰色,夏服衬衣为浅宝兰色,作训服为迷彩中宝灰色。
保安帽:夏、春秋季男帽为中宝灰色大沿帽,女帽为中宝灰色小沿圆顶帽、红色贝雷帽;冬季男、女帽均为中宝灰色无沿栽绒棉帽。
皮鞋:夏、春秋季为短腰黑色皮鞋。冬季为中腰黑色棉皮鞋。
三、标志服饰
保安标志包括:帽徽、领花、阶级肩章、胸徽、臂章、饰带及服饰。
四、着装标准
夏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套。
春秋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冬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长袖衬衣:第一年发二件,第二年起每年换发一件。
作训服:第一年发二件,第二年起每年换发一件。
呢大衣: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四年换发一件。
棉大衣: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四年换发一件。
棉夹克: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件。
大沿帽:第一年发一顶,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顶。
棉帽:第一年发一顶,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顶。
帽徽:第一年发二枚,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枚。
领花:第一年发二副,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副。
阶级肩章:第一年发二副,第二年起每一年换发一副,按保安员保安阶级配发,阶级晋升时换发相应肩章。保安学员配发无标志肩章。
臂章:缝在服装袖子上。
胸徽:缝在服装上。
领带:第一年发二条,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条。
领带夹:第一年发二个,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个。
武装带:第一年发一条,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内腰带:第一年发一条,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保安标志及服饰按着装标准随服装配发
五、着装规范
(一)保安员上岗执勤时,按规定着全国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帽徽、阶级肩章、胸徽和臂章以及保安员主管单位统一核发的执勤证,肩章与肩部衣服中缝平行,胸徽在衣服右胸,臂章在衣服左臂上部。
(二)保安员实行阶级制,按照工作年限和职务佩戴相应的阶级肩章。
(三)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不得混穿。
1、夏服:着夏服时戴大沿帽,半袖衬衣不佩戴领花,系领带,带领带夹,也可不系领带;如不系领带,上衣第一颗钮扣打开;衬衣扎在腰带内,使用统一配发的内腰带。
2、春秋服:着春秋服时应戴大沿帽,系武装带。
3、冬服:着冬服时应戴棉帽或大沿帽,系武装带,但不得戴围巾。
4、长袖衬衣:单独穿着或作为春秋服的衬衣穿着时,均不佩戴领花,系领带,将衬衣扎在腰带内。
5、棉夹克:冬季穿着棉夹克时,佩戴领花和臂章,内穿长袖衬衣并系领带,下穿冬裤。
(四)保安员着装要整齐清洁,举止端庄,注重仪容风纪。男队员不准留胡须,头发露于帽外不宜过长;女队员着装时不准浓妆,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链)。
六、着装管理
(一)各地公安机关和着装单位不准擅自更改保安服装制式、颜色和标志,不得随意改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
(二)保安员应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将服装、标志赠送或借给他人,不得私自拆改、变卖;非上岗执勤时,不得着装。
(三)保安员晋级时旧保安阶级标志要交回才能配发新保安阶级标志;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保安员的服装,可作价处理给本人,但大沿帽、保安标志(含帽徽、阶级肩章、胸徽、臂章、领花)必须收回。
七、调拨管理
(一)保安服装由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或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价拨单位)负责统一向省厅定点厂定购、价拨;规模较大的县、市也可以由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或保安服务公司集中向省厅定点厂定购、价拨,价拨单位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确定并报省保安协会备案;省级单位内部保安组织(含条管理系统)、各类保安学校由省保安协会直接定购、价拨。
(二)保安服装按量体号型生产,为便于有计划生产,各价拨单位定购服装时须填写三联单,详细申报具体服装号型标准数量,其中一联寄送省厅定点厂,一联报省保安协会认可后通知定点厂按要求组织生产。
(三)保安服装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各价拨单位价拨服装时,设区市价拨单位可在统一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5%、县(市)价拨单位可加价3%,作为保安服装价拨代供费,用于保安服装仓库维修、运输装卸、设备购置、服装损耗、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开支。
八、监督管理
(一)要严格着装范围、着装规范、着装管理和价拨管理。保安服装、标志作为保安员特殊装备,严格按着装范围价拨供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销售和非法持有。
(二)各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和保安学校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从非法渠道订购服装,不得在社会上销售服装,不得把保安服装配发给非法保安员穿着。价拨单位不得擅自加价价拨。
(三)服装定点厂要按照中国保安协会的要求,向所确定的服装面料、服饰定点生产企业定购服装面料、服饰,按保安服装、标志的技术、工艺、质量,认真组织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不得擅自更改技术工艺标准,不得将服装、标志卖给价拨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便于管理,服装定点厂须在保安服装上加印标识编码,编码式样须报省保安协会备案。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保安服装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强纠察监督,严密监管,对违反《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直至罚款、没收或者依法取缔;对服装定点厂将撤销定点资格。
(五)20xx式保安服装号型和服装制式、服饰标志说明及保安服装、服饰标志价格,保安人员执勤证式样由省厅治安巡警总队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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