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时间:2024-08-22 10:47:01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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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xx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xx—20xx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

  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四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二)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五条 举报事件调查信息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举报事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调查。

  (二)如果举报事件经调查构成不安全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第十七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负责发布全行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

  (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没有按时审核、上报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须遵守。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包括事件信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综合安全信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并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一定条件(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三条:事件信息收集分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紧急事件报告规定如下:

  1. 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收到后,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收到后,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2.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24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外),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非紧急事件报告规定为,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此条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

  第十六条:对报告的事件信息的处理程序如下:

  1. 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信息时,应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局方调查核实。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可直接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2. 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及时审核事件信息,完成初步定性工作。

  3. 初步定性为事故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应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并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4. 初步定性为严重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5. 初步定性为一般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6. 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完成最终调查信息审核,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7.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尽快上报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系统不可用时,可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使用该系统补报。

  第十八条: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提供信息、重要设备或者专家的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发送初步报告。

  2. 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将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

  第二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组织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调查的单位负责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综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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