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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勤、假期、离职管理施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1-1-1为促使本公司全体职工养成守时出勤之习惯,以提高工作效率。
1-1-2制定本公司职工出勤之统一标准,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进。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职工之出勤,均依照本细则所规定执行之,如有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1-3、管理单位:行政部为本细则之管理部门。
第二章出勤管理
2-1、出勤日:职工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外,皆为出勤日,每月考勤天数为21.75天(当月26日起至次月25日止),其中,星期六为固定加班日。出勤日以8小时为一日上班单位,出勤时间为上午8时起至12时止,下午为13时起至17时止。
2-2、职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除请假外,若有违反,按下列办法处理:
2-2-1迟到(说明):
2-2-1-1按规定上午8:00以前须报到到班,在签到薄上签名为准,不得代签或补签,违者处罚当事人及代签者。
2-2-1-2凡8:01分以后到班者为迟到。
2-2-2迟到(办法):
2-2-2-1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或提供证明之文件者,可免计迟到。
2-2-2-2单日迟到累计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到班者,未履行请事假手续的,或迟到累计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单日迟到累计不足半小时的,以请事假处理。
2-2-3早退(说明):
2-2-3-1按规定下班时间到时,方可下班。
2-2-3-2凡于17:00前下班者或提前停工等待下班者,均为早退。
2-2-4早退(办法):
2-2-4-1早退处理办法与迟到相同,唯上班后中途下班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下班。
2-2-4-2超过30分钟(含)不发全勤奖金。
2-2-5全勤奖(说明):
每月均依出勤规定,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各类请假者(公假例外),给发全勤奖金。
2-2-6全勤奖(办法):
2-2-6-1全勤奖金核发80元,与薪资同时发放。
2-2-6-2每月累计迟到不超过30分钟者并且累计迟到不超过3次者,仍发给全勤奖金。
2-2-6-3每月累计迟到30分钟以上(含)或每月累计迟到次数4次以上(含),不发全勤奖金。
2-2-6-4如安排加班时,无正当理由不加班的,每月累计3次以上(含),则不发全勤奖金。
2-2-6-5有旷工或早退记录者,不予计发全勤奖金。
2-2-6-6迟到不能以请假或加班抵消,以保住全勤。
2-3、旷工:未经批准而无出勤者,以旷工论处。如旷工成立,每月累计2天以内的,以当日薪资的双倍扣除。若每月累计超过2天旷工,则扣除当月薪资。若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以上,以自动离职处分,旷工时间不得补假。
2-4、加班:星期六固定加班日,其加班薪资按80元/(人?月)计发。出勤日以外,依工作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须加班者,其加班之薪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加班以足1小时起计算,每6小时折算成1日。
第三章请假及实施办法
3-1、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工伤假、产假、丧假、婚假等。如下;
3-1-1事假(说明):
3-1-1-1事由:因个人事务而请假者。
3-1-1-2请假期限: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4日,1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16小时为限。
3-1-1-3应缴证明:请假单。
3-1-1-4扣薪:事假不超过8小时(含)不扣全勤奖金,请事假不计薪。
3-1-2、病假(说明):
3-1-2-1事由:本人生病。
3-1-2-2请假期限:以治愈时间为限,但不得超过劳动部门规定的期限。
3-1-2-3应缴证明:须出示就医记录(诊断书),并复印留存于请假单上。
3-1-2-4扣薪:
门诊病假一律不给薪。
住院病假未逾30日者,须有相关医院之证明,病假日薪资折半计发。
如属重大疾病须长期住院治疗者(30日以上),均需呈总经理核准,以特别病假办理,可留职停薪。但以1年为限。逾期未治愈者,即应辞职。
3-1-3公假(说明):
3-1-3-1事由:本人因公。
3-1-3-2请假期限:按实际需要给假。
3-1-3-3应缴证明:缴验有关证件。
3-1-3-4薪资照给。
3-1-3-5全勤奖金照给。
3-1-4工伤假(说明):
3-1-4-1事由:本人在厂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时在必经路上受伤不能工作者。
3-1-4-2请假期限:按实际需要给假。
3-1-4-3应缴证明:区级以上(含)医院之诊断书。
3-1-4-4薪资照给。
3-1-4-5因违反公司安全规定者不在此限。
3-1-4-6工伤假须以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标准为依据。
3-1-4-7逾6个月未能销假或治愈者,按劳动部门伤残规定办理之。
3-1-4-8穿拖鞋上班受伤者,不准请工伤假。
3-1-5产假及护理假(说明):
3-1-5-1事由:本人生育或本人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或产妇之丈夫。
3-1-5-2请假期限:
A、本人生育,顺产者为90天,剖腹产者为110天。
B、本人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为30天。
C、妻子生育,其丈夫可享受5天护理假。
3-1-5-3应缴证明:相关医院之证明。
3-1-5-4进入公司6个月以上者薪资照给,不满6个月减半发给。
3-1-5-5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3-1-6丧假(说明):
3-1-6-1事由:
A、本人之父母或养父母或继父母或配偶丧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丧亡。
C、兄弟姐妹丧亡。
3-1-6-2请假期限:
A、本人之父母或养父母或继父母或配偶丧亡,为5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丧亡,为3天。
C、兄弟姐妹丧亡,为2天。
3-1-6-3应缴证明:讣文或死亡证明。
3-1-6-4应于事实发生之日提出申请,并于丧假后两日内补齐应缴证明。
3-1-6-5薪资照给。
3-1-6-6可分段请假。
3-1-7婚假(说明):
3-1-7-1事由:本人结婚、子女结婚、兄弟组妹结婚。
3-1-7-2请假期限:本人结婚(10天)、子女结婚(3天)、兄弟姐妹结婚(1天)
3-1-7-3应缴证明:喜帖,并于申请时备齐。
3-1-7-4进入公司6个月以上者薪资照给。
3-2、A薪资依请假时数扣发(未满1小时者以1小时计之)。B月薪者之日薪计算方法为底薪(本薪+津贴)除以21.75计之。C请假须事先书面请假,若以电话先行请假,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告知行政部,无特殊情况,不得于事后才打电话请假。
3-3、职工请假核准权限:
A请假1天,部门主管核准。
B请假2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核准。
C总经理出差或出国期间,由职务代理人核准。
3-4、请假情况将列入调薪及年终考核之依据。
3-5、职工喜事礼金、丧事奠仪之方式及金额如下:
3-5-1职工结婚:
A服务满三年以上,礼金500元。
B服务满二年,礼金300元。
C服务满一年,礼金200元。
D服务满半年,礼金100元。
3-5-2职工丧事:
A一等亲,奠仪600元。
B一等亲以外,花圈1只。
第四章特别休假
4-1、本公司为奖励资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
4-2,凡职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可给予特别休假,具体如下:
4-2-1服务满2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特别休假7天;
4-2-2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特别休假10天;
4-2-3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特别休假14天;
4-2-4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1年工作年限则加1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4-3、因故离职再重新进入本公司者,其服务年限以重新进入本公司之日起算,留职停薪者除外。
4-4、特别休假实施,由行政部配合各部门主管,及个人申请,排定日期给于特别休假,已由公司排定或核准之日期,个人临时申请若未经公司主管同意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后。
4-5、特别休假超过5天,则包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4-6、特别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未休天数超过7天者,折半给薪。
4-7、特别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
第五章离职
5-1、公司从业人员因故不能继续服务者,填写离职单经批准后始生效,生效后于两周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若未依公司规定办理者,则薪资延后2个月发放。
5-2、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均应亲自办理移交,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行政部)。
5-3、移交工作内容:
A列明主要工作职责及承办事项。
B经管财产明细,借用保管品及款项。
C归档所保管之重要文字及资料。
5-4、离职移交时,依下列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及监交工作:离职人员由高一级主管监交,必要时会同财务人员监交。
第六章附则
6-1、本细则属于规章制度,经审议后,呈请总经理签核后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6-2、本细则执行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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