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细则

时间:2023-09-10 18:46:44 管理 我要投稿

卫生管理细则锦集(15篇)

卫生管理细则1

  1、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卫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

  2、卫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

  3、打扫卫生,应在早、中、晚行人稀少时进行,不得正常上班时仍在扫地的(保洁工除外);

  4、保持校内公共卫生区及道路的清洁,每天清扫不得少于2次,秋季落叶、大风天气等特殊情况下要做到随产随清。清扫后的卫生区内应无杂草落叶、砖头瓦块、果皮纸屑、污迹等;

  5、下雨天气,各路段要及时清扫道路上的`积水、污泥,保证道路畅通;

  6、下雪天气,各路段要在上下班前清扫道路上的积雪,留出不少于1米宽的便路,保证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交通安全。天晴后,及时清理路上积雪,保证道路整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果壳箱垃圾每天及时清倒,并保持箱体外部干净;

  8、及时清除卫生区内的乱刻、乱画、乱张贴现象;

  9、及时与环卫所联系,清空垃圾箱,疏通、清理窨井、下水道和化粪池。

卫生管理细则2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文明程度,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好厕所,切实使其保持洁净卫生,净化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便纸、塑料袋等杂物必须入篓,严禁丢入便池。

  二、注意文明如厕,大小便入池,不得在小便池大便。

  三、节约用水。洗手池、小便池等水龙头使用,要随用随开,用完及时关闭,不要放任自流,也不要频繁开关,避免早损。

  四、墙壁保洁。厕所墙壁严禁随便乱擦乱抹,更不能在上面乱写、乱划、乱贴,切实使墙壁洁净卫生。

  五、明确责任。厕所打扫责任到人,每天定时清扫地面砖、粪道沿、蹲沿、便池的杂物、污垢。保洁员必须做到厕所内无蛛网、无积水、无积渣、无灰尘,便池、粪槽无积粪、无积尿及尿垢。

  六、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厕所设施。厕所内必须保持灯明水通,标志完好。

  七、保洁员必须做到厕所周围2米内整洁、无杂物。

  八、一日数次清扫,一小时一次,全天保洁。并定期消毒、杀虫、灭鼠、除臭。

卫生管理细则3

  一、目的

  为明确员工使用卫生间细则,确保卫生间清洁、舒适,避免造成脏、乱、挤、浪费,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卫生间

  三、管理细则

  1.管理部负责卫生间的日常使用及管理,由公司保洁员统一打扫。

  2.员工应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便后立即冲厕,直到冲净为止。

  3.不得乱丢如厕垃圾,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或卫生间环境不洁,垃圾统一放进卫生间配备的纸篓中。

  4.节约用纸,原则每次使用不得超过七格。

  5.洗手池、小便池等龙头使用,要随用随开,用完时及时关闭,不要放任自流。

  6.洗手时水流控制得当,尽量不将水溅出面盆外造成台面积水。如造成积水,请及时用抹布清理。

  7.洗手后应自觉使用卫生间统一配备的`擦手毛巾,不得使用如厕用纸擦手;不得甩手撒水,以免弄脏洗手台及地面。

  8.爱护卫生间配备设施,节约如厕用纸及洗手液,自觉维护卫生间清洁环境。

  9.服从保洁人员管理劝告,自觉遵守卫生间使用管理规定,文明如厕。

  10.管理部负责卫生间设施及日常清洁物品的配备,并负责对全员日常使用行为的管理,对违反文明如厕行为按规定条款,给予20元/次负激励。

  11.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管理部另行决定。

  12.本制度由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管理细则4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厂区卫生间由各车间负责人安排本车间员工定期清扫。生活区卫生间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人资行政部负责不定期检查,作为对负责管理人员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总务处要及时安排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生活区卫生间使用前先试水,无水禁止使用,统一到磅房南旱厕如厕。若无水使用或便后不及时冲洗,发现一次罚款30元。若侥幸没被发现,则集体罚款200元,由本楼层所有在住职工公摊。

  六.手纸入篓,严禁往便池内丢弃报纸和杂物,洗漱池内严禁倾倒茶梗,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七.严禁在卫生间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踏,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并十倍赔偿损失。

卫生管理细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三十至六十个公共场所设一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卫生管理细则6

  为了创设文明、洁净的校园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及环保意识,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室卫生要求(各班级负责)

  1、桌、凳摆放整齐,前齐后不齐,多余的桌凳要贴后墙摆好,桌面洁净。

  2、教室卫生每天打扫3次(早晨、中午、晚自习前),保持地面干净无垃圾,墙角、桌椅下、暖气下无残留尘土。

  3、讲桌上物品摆放整齐,讲桌内无杂物。

  4、黑板上不乱涂、乱画,黑板槽内无残留粉笔灰、粉笔头、垃圾等,槽内的`水每周更换一次。黑板上沿面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5、窗台无尘土,无书籍、饮料瓶等杂物。窗帘洁净,开拉到位,无损坏。

  6、灯管、灯罩、电教设备、饮水机洁净,无灰尘。

  7、墙壁、空中无灰网、污迹,门窗玻璃洁净。

  8、室内和班务栏内的张贴物摆放规整,表面光洁、无破损。

  9、班级值日生在周末、节假日离校前要将室内卫生彻底清扫一遍,经班主任巡视后方可离校。

  二、教学楼要求(楼层值日负责)

  1、做到地面(走廊、楼梯)干净,无尘土、纸屑等杂物。

  2、保持走廊两侧的瓷砖、楼梯两侧的墙面清洁,无脚印、球印等污迹。

  3、楼梯、走廊每天打扫两次(早晨、中午),走廊和楼梯的窗台每天擦一次。

  4、楼梯扶手、走廊的窗玻璃每周擦洗一次。

  5、各楼层值日班级在周末、节假日离校前要留有专人清扫卫生,经卫生部检查后方可离校。

  三、环境卫生:(值周班级负责)

  1、值周班负责校园的一切环境卫生,每天打扫两次(早晨、中午)。

  2、每天要巡视两次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桶(早晨、中午),至少清倒一次,确保无陈物。

  3、卫生责任区内无废纸、果皮、塑料袋等垃圾。

  4、硬化路清洁无尘土。

  5、花坛内保持清洁,落叶、乱石及时清理。

  6、值周班级在周末、节假日离校前要留有专人清扫卫生,经级部卫生管理干事认可后方可离校。

  7、休假期间(寒假、暑假由护校班级负责)的校园卫生清扫与平时一样,每天两次(早晨、中午)。

  四、卫生检查(学生会卫生部组织)

  每天检查两次(上、下午大课间),分成A、B、C三个组,由卫生部三个部长为组长,A组检查教室卫生,B组检查楼层卫生,C组检查环境卫生(包括车区)。

  五、评比办法

  卫生部每天通报各小组检查结果,两周进行一次汇总评比,级部前三名为卫生优秀班级,颁发卫生流动红旗。

卫生管理细则7

  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一、各科室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科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早十分钟到办公室,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三、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四、各科室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窗户、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五、卫生专职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打扫办公楼走廊、楼梯的日常卫生;

  2、负责打扫各会议室的卫生;

  3、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六、以上制度各科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列入文明科室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

卫生管理细则8

  环境卫生是反映学校管理和精神面貌的窗口。加强对学生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是提升学生个人素质的重要载体。为了培养学生的良好文明习惯,净化校园环境,创建卫生文明学校,提升学校品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各班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洗头,勤换洗衣服、被褥,个人用品摆放要整齐有续,穿戴要整洁大方;教育学生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瓜果皮、食品包装袋等杂物,不在校内寝室、食堂以外的区域吃零食,生活废弃物要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池)内,不乱写乱画,不污染墙壁;教育学生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营造洁净的校园环境。

  第二条常规打扫,要求到位

  各班级要要求学生每周星期一、星期四对两室一区的垃圾死角、不易清扫区域(如寝室、教室的屋顶丝网积灰,墙壁上的`污迹、床下的积灰、垃圾,公区污泥、水沟等)集中力量进行清扫、整治。每天早餐后坚持进行清扫,按时打扫(早自习下课前打扫完毕)达到要求。

  第三条量化考核

  卫生的考核与班级管理考评挂钩,总分为30分(其中寝室10分、教室10分、公区10分)记入班级管理总分内,卫生要求和考核标准见下表(附后表)

  第四条全天保洁监督到位

  1、各班班主任要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打扫卫生,卫生进行中和结束后要派生活委员到场督促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两室一区卫生达标。

  2、德育处负责全校卫生打扫保持情况的检查评比,卫生检查中,发现问题按量化考核标准扣分。并通知该班在指定的时间内清扫达标,过期未清扫的该天的该项记为0分,并限期清扫达标。各班每天要指派“五自管理”值日,发现乱扔、不讲卫生的学生予以制止,并报告学生处扣减乱扔学生所在班级相应的分数。全天候进行常规保洁,清捡零乱垃圾。“五自管理”指导教师带领学生会干部、值日学生不定时对各班级的常规进行检查。保洁不达标的要从周总评分数中扣减该区域的该项相应分值的分数。节假日、周末不按规定按时打扫和保洁的班级从周总评分中扣减4分。

卫生管理细则9

  一)严格作息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要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不得戏耍、打闹、串岗闲聊,不会客,不办私事。

  (三)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建立考勤制度,实行不定时查岗。工作人员需到办公室考勤签到,文秘室按时收存签到表。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五)请事、病假必须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交文秘室留存。凡不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并及时补办手续。

  卫生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下班前15分钟为室内卫生打扫时间。

  (二)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办公室清洁卫生,做到场净室洁,无杂物垃圾,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并落实到个人。

  (三)严格配合执行人事局<关于卫生区划分及管理的意见>,按“三包”责任区范围进行管理。

  (四)上班时间办公人员要着装整齐得体,保持良好的机关形象。

  注:以上制度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管理细则10

  为了使全体师生共享一个美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休息的环境,落实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卫生负责制,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室

  1地面保持干净,不干净者扣2分。

  2地面有垃圾未撮的扣2分。

  3地面有废纸果皮等一切杂物的扣2分。

  4教室墙壁保持清洁,有新的乱涂乱画的每处扣0.3分。

  5教室顶上走廊顶上有蜘蛛网的扣1分。

  6教室门窗及窗台不干净的每处扣1分。

  二寝室1地面打扫干净,不打扫的'扣3分。

  2地面有垃圾未撮的扣2分。

  3寝室有蜘蛛网的扣1分。

  4被盖折叠整齐,摆放有序,未折理的扣1分∕床。

  5箱子提包毛巾脸盆牙刷牙缸提桶碗筷鞋等生活用品摆放无序的扣1分。

  6每个学生必须有毛巾一条牙具一套提桶一个缺一各扣1分。

  7寝室的垃圾不得往宿舍前后乱倒,若发现一次扣5分。

卫生管理细则11

  为了加强学校的用药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学校药品的保管、采购、检查制度。

  一、药品的采购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统一购买。

  2、校医务室药品应由正规药房或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药品保管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三、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四、药品的使用

  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卫生管理细则12

  卫生间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正确的使用、有效的管理,是每一位员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对卫生间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使用卫生间要做到小便入池、大便入坑,便后立即冲刷。

  2、便后将手纸入篓。禁止将报纸、硬纸片、饮料瓶、垃圾等杂物放入马桶,避免堵塞。

  3、保持卫生间内地面、墙壁清洁,不准乱涂乱画,不准随地吐痰及弹落烟灰,不准向池内倒垃圾、剩饭和剩菜。

  4、要注意正确使用和保护卫生间内的.设施,如水阀、洗手盆、洗刷池等,禁止故意损坏。

  5、宿舍卫生间必须每日清理、清扫卫生间,地漏过滤网起到放至堵塞作用,请不要为方便下水而移除。

  6、卫生间发现堵塞现象,在自身无法疏通的情况下,要立即通知总务处理,以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7、员工应爱护好卫生间的设施,不得任意拧水龙头和破坏卫生间内设施设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加倍处罚。

卫生管理细则13

  一、人员与培训

  1、卫生室保健老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并要通过药检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担任学校药品管理工作。

  2、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二、采购与验收

  1、学校卫生室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及药品经营商店采购药品,由教育局指定采购商店,并索取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妥善保管。

  2、购进药品应做好质量验收,包括药品的内外包装、外观性状及合格证的检查。药品验收应做好验收记录,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验收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陈列与储存

  1、药品应有专橱存放,药橱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3、药品应实行有效期管理,每季度进行检查,过期药品不得使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4、变质、过期或其他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标示明显,定期上报药检局集中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药品使用

  1、学校卫生室只能使用非处方乙类药品,应在规定的药品推荐清单内选用药品。

  2、药品应按照“先进先用”、“近期先用”的原则使用,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发放药品要做好记录,包括:日期、班级、姓名、病因、药品名称、数量、经手人等项目。

卫生管理细则14

  1、仓库保管员对库内物品应有序摆放,保管得当,不得造成食品变质,造成有效浪费。

  2、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3、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4、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5、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6、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7、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肉类、水产品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8、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卫生管理细则15

  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当月负责班组要及时维修。

  二、卫生间必须每日清理、清扫卫生间,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三、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

  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间地漏过滤网起到放至堵塞作用,请不要为方便下水而移除。

  五、 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照明、洁具设施若损坏,负责班组应联系车间办公室进行及时回复。

  七、员工应爱护好卫生间的`设施,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

  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卫生管理细则】相关文章:

卫生管理细则09-10

卫生管理细则(经典)09-10

小学卫生管理细则06-13

[实用]卫生管理细则09-10

[优选]小学卫生管理细则09-02

[精品]小学卫生管理细则09-03

卫生间管理细则09-08

厨房卫生安全HACCP管理细则07-23

企业卫生间管理细则08-06

(精选)小学卫生管理细则3篇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