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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1
实行干部休假请假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安排好干部的休假请假,对于促进干部身心健康,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积极性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局系统干部休假请假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婚、产假、探亲假、事假、病假
(一)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其休假时间为: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干部职工年休假,一般为本地休假,如果到外地休假,应在休假审批表上说明。
3、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只限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计。
(二)婚、产假
1、干部职工结婚,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程序审批。婚假3天,晚婚假18天(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具备晚婚假,总婚假为21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女干部职工休产假须填写请假报告,假期为6个月。其配偶护理假为一个月。
3、女同志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者给产假42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产假按事假对待。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同志,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结婚第二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事假、病假
1、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2、因病请假的,须写出请假报告,并附三等甲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3、患有抑郁症、精神病者,如在家休养,请假时除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外,其亲属要将监管责任书一并递交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二、各类假期批准权限
(一)县(处)级休假请假须报局长批准。
(二)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局属二级机构正职领导请假,2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3日以上经主管副局长、主管人事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属各级正职离开xx一律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三)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二级机构副职领导请假,需写出请假报告,2日内由科(室),二级机构主要领导批准,3日内报主管副局长批准,4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四)机关、二级机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请事假,2日内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4日报主管副局长批准,5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五)凡5日以上病假需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病假报局长批准。
三、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姻法》、《劳动法》和xx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洛办文〔20xx〕61号)文件,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二)全局干部职工各类假期批准后,须将请(休)假报告交局人事教育科登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类假期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办理续假手续,不得出现"口头"请假、批假现象。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程序办理。
(四)干部请(休)假时应主动安排好工作,向科(室)领导或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并留下联系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
(五)凡干部外出学习、培训,需到人事教育科登记。干部出境、出国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人事、纪检部门备案。
(六)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的请(休)假管理责任主体是主管科室、二级机构的主管局领导和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探亲假不适用于xx市地区。
(八)请(休)假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和干部个人考核体系。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局人事教育科。
xx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xx年7月5日印发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2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的请假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休日
公休日包括以下几种: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5.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第四条 员工请假的.种类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_____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示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_____天为限;住院者,以_____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_____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4.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_____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_____星期;小产_____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_____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_____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_____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_____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_____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_____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1.员工特别休假,休假时间区别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_____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_____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_____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2.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_____主管于每年元月_____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_____核对后,转送给_____核定,并退交_____保管。
3.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
第五条 员工请假的核准权限与手续
一、核准权限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_____核准,三天以上由_____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_____核准,三天以上由_____核准。
3.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_____核准。
二、核准手续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六条 员工请假期间的薪酬计算
一、事假
1.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_____天内全年_____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2.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3.本年度升为正式员工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二、病假
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三、婚假薪资照发。
四、产假:(针对女性职员)
1.服务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五、丧假薪资照给。
六、公假
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薪资照给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_____。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3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4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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