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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购买拆迁安置房的纠纷
一、如何购买拆迁安置房
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即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流通性受到限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这类房屋中,且存在较大风险。
购买这类房屋,应注意的是:
一是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购买;
二是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
三是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特别授权;
四是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交易风险,与商品房交易相同。
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按现行市场交易及管理需要,应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做抵押公证
问:城市拆迁安置房产长期未办理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以做抵押公证?
答:抵押标的物必须现实存在,产权关系明晰,抵押人对其应拥有完整的产权。拆迁安置房因长期未办理产权证,产权关系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物权法》第 180条、第184条规定的可用于抵押财产的状态。拆迁安置协议不是产权证书,起不到房屋产权证和证明力作用,并且安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并未最终固定,不能以协议作为抵押对象。另外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会同意以安置协议办理抵押登记,起不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所以此等行为应禁止。
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那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安置房屋未经安置对象同意出卖,如何处理?
小高从小和祖母一起生活在本市某A处房屋内,1994年A处房屋拆迁,小高和祖母作为被安置对象,分得本市B处公有住房,小高的户口也随及迁入其中。
2000年6年,祖母以小高还未成年不享有购买资格为由,将B处公有住房购买为自己名下的产权房。之后,小高因身体较弱,迁出该房与父母同住。
2002 年,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小高认为,自己是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的售房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利。小高祖母则认为,小高已与父母同住,因此不享有对B处房屋的居住权。
小高不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小高属于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B处房屋处,所以小高理应对B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显然使小高失去了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
然而,由于B处房屋已经出售,而且购买B处房屋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张自己对B 处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小高有权要求祖母给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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