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3-02 07:09:33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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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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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经济类型:xxxx

  行业分类:GB/T4754—20xx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从业人员总数:xxX人

  企业规模:x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ABC有限公司xxX厂房xx生产线xx机械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

  事故类别:xxxx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X人、轻伤人

  xxX男/女xx高中合同xxxxxxxxX年xx

  伤害部位受伤性质损失工作日伤害程度备注

  xxxxxx日身体某部分受伤情况籍贯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

  xx万元

  (1)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五、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xxX

  20xx年X月xx日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5月18日

  3、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4、事故发生地址:兴元丽苑工地七号楼

  5、事故性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伤亡事故:亡一人

  7、亡人情况:潘俊良,男,40岁,仁寿县人

  二、事故经过

  5月18日23日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兴元丽苑7号楼10层楼电梯井口搬运完砖,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防护架间隙处坠落到一楼,工地人员当即拔打120,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接报后的武侯区安监办、总工会、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了5.1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5月18日23时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兴元丽苑七号楼十层电梯井口工作时,由于忽视安全规定,为了倒建渣方便善自拆除了水平兜和水平硬防护,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硬防护间隙处坠落到一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没有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工人善自拆除水平兜和水平硬防护不加以制止,同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把兴元丽苑七号楼工程分包给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施工不规范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3、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对工人潘俊良在施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的现象不指出、不纠正。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赵明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本职工作做得不扎实、不到位。

  5、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负责冉林在对该工程安全监督中,重视不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工人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现象不指出、不纠正,本职工作做得不扎实、不深入。

  6、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监督不力、重视不够、疏忽大意、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以上所述均为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以下处理建议。

  (一)单位

  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对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对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报武侯区5.18事故调查组。

  (二)个人

  1、潘俊良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副经理赵明宝在此项工作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3、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和技术负责冉林在此项工作中监督不力、管理疏忽、重视安全生产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罚款人民币300元整,撤消其工长职务。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修建、维修工程涉及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和遵守劳动纪律培训。

  3、通过该起事故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4、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企业生存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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